淘宝开店 支付宝支付服务协议

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分宝企业”)、集分宝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分宝商务”)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企业、集分宝商务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各自服务提供者的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其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您同意,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企业、集分宝商务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或者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包括但不限于taobao.comtmall.com或alitrip.com或etao.com或ju.taobao.com)上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

一、定义

1、支付服务:指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代付服务(不包括互联网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余额支付、余额宝支付。

2、互联网支付服务:是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代付服务,目前包括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国际支付、花呗支付。在确认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店铺将被标志“”标识,或,开通花呗的,您的店铺将被标志“”标识。您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向支付宝申请,经支付宝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该服务,具体以实际可使用的服务为准。

3、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系统提交银行卡信息并付款,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快捷支付(含卡通)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和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

4、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操作,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

5、国际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境外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向您付款,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

6、花呗支付:指买家在线使用花呗服务进行付款,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

7、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由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软件系统所统计的您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服务所完成交易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等)。交易流量将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8、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确定。

9、非授权交易:指买家未经过银行卡(含借记卡、信用卡等)持卡人或支付宝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该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与您直接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

10、“套现”交易:指您与买家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买家直接支付现金。“套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用卡套现、通过花呗支付套现等。

11、集分宝服务:本协议项下是指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向根据本协议约定及集分宝相关规则提供的集分宝产品及服务。

12、淘宝平台经营者: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家淘宝平台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淘宝平台”指由淘宝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阿里旅行·去啊网,域名为alitrip.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前述主体可单称或统称为淘宝平台经营者。

13、服务提供者:向您提供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的提供者。该等提供者可单独或合并称为“服务提供者”。

14、拒付:指持卡人直接向其借记卡或信用卡公司或其借记卡或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提出的撤销付款请求。

二、支付服务

就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做如下特别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接受本协议即代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开通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网站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就支付服务使用的专项约定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为补充。

3、您在使用支付服务时暂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三、集分宝服务

就集分宝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做如下特别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接受本协议即代表您向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申请使用集分宝服务。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求拒绝您的申请。如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未向您开通集分宝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未就集分宝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集分宝服务时,将依照本协议及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不时在淘宝平台经营者及/或支付宝网站上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3、您应自行承担您与您的用户之间的所有交易风险,并自行处理所有相关的交易及货款纠纷。

4、您知晓并同意,100个集分宝可抵1元人民币。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随时通过在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及支付宝网站上发布公告变更前述抵扣标准。

5、您同意,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及风险防范需要而要求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等)。您应自收到提供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向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提供。

6、您保证每个月向集分宝企业开具需结算或已结算的集分宝对应金额的发票,具体开具时间为次月15日前。发票内容依据商户的经营范围开具,但备注中必须有“集分宝”字样。发票开具主体为公司全称(企业商户)或个人姓名(个人商户)。如有特殊原因且经得集分宝企业同意可延迟一个月出具。如您不按时将发票送达集分宝企业的,集分宝企业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宝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除相当于应开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发票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小邮局

收件人:“集分宝”财务部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四、互联网支付服务

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做如下特别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如您另行签署了《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对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约定应优先适用《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如您未签署《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则就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的专项约定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及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及您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补充。

2、您认可,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3、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套现”交易;或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4、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维护淘宝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任何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存在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等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如前述交易款项已支付至您的账户的,支付宝有权从您的账户中扣除;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相关互联网支付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相关互联网支付服务或其他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本条第6项第(4)款约定,下同)。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采取本协议本条第7项(1)约定的措施以处置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针对非授权交易,如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持卡人非授权交易申诉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申诉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针对“套现”交易,如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支付宝判断为无效或效力不足的,您应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且支付宝有权从您的任一支付宝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支付宝或/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损失的,您仍予以补足。

您同意,对于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终止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服务提供者有权终止为您提供该服务,且您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中“ ”标识及/或“ ”亦会被取消。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适用于您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及本协议的约定,将任何互联网支付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该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服务提供者认为不得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套现”交易。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服务提供者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3)您不再符合淘宝平台网站公布的互联网支付申请标准的。

(4)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服务提供者需要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该等情况下不视为服务提供者违约。

五、通知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向您发出的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纸质通知、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前述修订内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对您和服务提供主体产生约束力。若您在通知送达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使用相关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您应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六、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受理或委托第三方受理涉及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由此产生纠纷,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2、服务提供者应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相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您同意在有正当、合法、合理之情形时,服务提供者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其他合作机构等; 就支付宝而言,《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4、服务提供者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各自的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提供持续地、更优质的服务; 就支付宝而言,《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七、其他

1、您同意,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的需求而随时调整服务规则、中止/终止向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调整您通过服务进行收款或交易的限额,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书面通知您。

2、您理解并同意,在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因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服务提供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的损失承担责任或赔偿性惩罚。

3、为有效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会不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届时,服务提供者仅需在支付宝或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发布公告即可。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此情形不应视作服务提供者违约。

4、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服务提供者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未主动赔偿的,您授权服务提供者可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追索的权利。

5、为查询您的信用状况,审核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确认您使用本服务的资格,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及服务提供者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机构”)查询、使用您的芝麻分、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如未有另行约定,前述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建立信用体系,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及服务提供者向信用机构发送您的信息并一经通知您即将您的不良信息发送信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6、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如有纠纷,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7、本协议的纸质版本仅供参考,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上展示的电子版本为准。

8、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包含的任一服务开通之日起起算。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次数不限。

9、本协议附件《国际支付服务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国际支付服务规则

一、凡是淘宝网买家使用国际支付与您建立交易(以下简称“国际支付交易”),相应的交易即受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JCB”)相关交易规则的约束。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您与支付宝、淘宝之间的协议约定,还需遵守所有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现行有效及后续新增、变更的规则,并独自承担因违反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相关规则产生的不利后果。为尽可能避免国际支付交易产生的纠纷和责任,在进行国际支付交易时,您首先应遵守以下内容:1、不进行虚假交易。2、妥善保留与国际支付交易有关的一切凭证,该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消费者)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交易过程的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卖家的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对于酒店、机票及根据淘宝网规则允许使用国际支付的非实物类商品,除上述凭证外,还需要保留酒店流水账单,电子机票,电子预订记录,与客户的来往邮件凭证,商户预订及取消政策等。且支付宝或淘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您提供其他凭证。

3、发货物流单据保留不少于180天,且物流信息可在线查看跟踪信息。

4、确保将交易物品发往淘宝网系统的“收货和物流信息”页面上所列明的收货地址。

5、除淘宝网另有明确规定外,保证仅销售需要物流运送的有形实物商品,不销售非实物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无形物品或数字化商品等);所销售的有形实物商品均为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应积极与买家协商;不进行见面交易。

6、严格保证接受国际支付的商品信息的发布符合淘宝网的相关规则,保证商品信息发布时选择的商品类目准确无误。7、及时按照支付宝和/或淘宝的要求,提供国际支付交易相关凭证及其他信息。8、使用大型、正规、国际认可度较高的物流服务提供商,例如UPS, DHL, FedEx,TNT, EMS,顺丰速运等(该等列举不意味着您一旦选择,您的国际支付交易就没有风险,而只是可能会对您在发生国际支付争议时的举证会有所帮助,支付宝和淘宝将不对任何物流服务商为您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二、尽管您完全遵守以上规定,不意味着您即完全符合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的全部规则,您仍应通过规范您自身的行为、查询、学习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的其他规则,以避免可能的责任与损失。支付宝、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损失。三、无论您是否遵循本规则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的规则,一旦与信用卡交易相关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或司法机关认定您的行为非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拒付、欺诈、洗钱等),或支付宝基于自身谨慎判断认为您可能涉及上述行为的,您同意:

1 、拒付通知会发送到您的预留邮箱;您应在收到拒付通知后5个自然日或预仲裁通知3个自然日内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若您未预留邮箱地址或预留邮箱地址无效,导致未收到拒付通知的,由您自行承担损失。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规则的认定、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您须在接到邮件通知后3个自然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2、支付宝有权根据发卡银行、国际支付组织电子资金转账网络规则、境内收单行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撤销相应的国际支付交易,并将国际支付交易相关的资金自您的支付宝账户退回至持卡人的支付宝账户内。3、淘宝有权根据该等事实,进行独自判断,对您采取限制措施,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示警告、限制发布商品信息、删除商品、永久冻结帐号。4、支付宝有权根据该等事实,进行独自判断,对您的支付宝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该等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您名下支付宝账户暂停或终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支付宝服务,或对资金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止付,且有权限制您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关闭收款功能,对这些账户名下的款项和在途交易采取取消交易、调账等限制措施),并通过邮件或站内信或者客户端通知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

四、支付宝和/或淘宝因您的国际支付交易先行承担责任和/或产生其他损失的,该等责任和/或损失将由您最终完全承担,在此情形下,您授权支付宝和/或淘宝直接自您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相应金额,且无需事先征得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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